“贵重物品交吧台存放,否则丢失概不负责。”顾客在贴有“免责告示”的洗浴中心等场所丢了东西,其法律责任怎样界定?
浴场案例
乔某到河南中牟县一洗浴中心洗澡。该洗浴中心吧台及换衣处有“贵重物品交吧台存放,否则丢失概不负责”的告示。
乔某洗完澡后,发现衣柜被人撬开。乔某一件上衣丢失,同时还丢失580元现金。乔某找洗浴中心赔偿,未果。乔某将洗浴中心经营者张某、李某告到法院。
法官断案
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,浴池在店堂中设有“免责告示”,但这种告示相当于格式条款。如果格式条款是免自己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
法院认为张某、李某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责任。同时,乔某自己也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,对损失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。法院认定乔某丢失上衣的折价为50元,遂判决张某、李某承担乔某现金及衣服损失的70%,即441元。
浴场上诉
一审后,张某、李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他们认为,乔某对其丢失的财物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,一审仅依据乔某的陈述就判决浴池担责,不能成立。
终审判决
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常理,顾客到浴池洗浴不可能告知他人所带的现金数量,一审法院根据乔某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,认定其丢失580元现金及衣服并无不当。同时,根据一般理解,580元不属于大额现金,不属于贵重物品,不用交吧台寄存。因此,中级法院驳回张某、李某的上诉请求。
法官提醒
为安全起见,市民到娱乐休闲场所消费,贵重物品最好放在视线范围内;如果是洗浴,现金和手机不方便携带,最好交由吧台代管,并写清代管钱财数目和物品。
资料来源:北京酒店网